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活动,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第三条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需要确定。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1、其中,备受关注的是对《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该办法原于2005年9月5日由省政府令第94号公布,经过2011年1月5日的省政府令第136号修订决定,此次修订内容涉及第十九条。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3、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水质,节约水资源,于2005年9月5日颁布了《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所有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此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已缴纳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第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快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目标考核。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和提高水环境质量,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河南省政府为了有效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与使用,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水质,节约水资源,于2005年9月5日颁布了《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