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塘湿地生态修复(坑塘综合治理工程)

聊城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水体功能和饮用水安全,推进全域水城、生态聊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消防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修复地下水生态,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内涝灾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1、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落实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河道管理,保障城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河道环境,发挥城市河道综合效益,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南四湖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南四湖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南四湖,是南阳湖、独山湖、昭阳湖、微山湖四个湖泊的总称。

4、月28日山东省济宁市批准公布了《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遵循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将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年度计划并实行奖励制度,同时加强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5、第五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