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矿山生态修复条例全文(湖北矿山治理)

矿山生态修复成本

根据国土部门测算,治理一亩矿山需要1万-2万元的资金投入。这意味着“十三五”期间的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的资金近1000亿。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2016年度《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统计,全国矿山总面积1040公顷( 56亿亩 ),采矿损毁土地面积300多万公顷(4500多万亩)。

因此,国家将补偿费的开支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勘探成本补助上(不低于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资金没有纳入补偿费的支出范围。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未能随矿产资源价值、市场情况变动。

矿山生态修复预算标准如下:小于50万,50万至100万,100万至200万,200万至500万等区间进行费用分档。这是重庆市矿山修复项目的最新推算数据。随着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深入,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从排除地质环境安全隐患和复垦原土地属性,向提升生态环境、助推乡村振兴等多目标转变。

即使按每座1000万元的保守成本估算,全部修复一遍也需要4万亿元资金。如此沉重的负担,是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都难以承受的。

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本市城乡空间布局,保障生态系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保护、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控制工期、质量、投资,时刻跟踪施工现场质量状况,同时,严格控制彩色苗木来源及栽种方式,我们要求施工队伍利用的苗木产品要品种化、容器化、标准化及全色系、全季相、全景观的彩化理念,深化施工队伍提出的彩化内涵,打造和谐靓丽的彩色生态景观。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新乡市北部矿山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修复北部矿山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卫辉市、辉县市、凤泉区行政区域内露天矿山的保护管理、修复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矿山生态修复需要相应的资质。根据相关法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此外,矿山生态修复还需要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技术规程》等。

但是,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孤军奋斗”,其他部门基本上置身度外,没有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提供过应有的资金支持。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对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是如何部署安排的?参考答案: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引导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

生态恢复治理方案需要资质吗? 需要资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包括: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颁发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

2、第五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维护长江水上治安秩序,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拒绝、阻碍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负责《条例》规定的管理工作。

3、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河道(长江除外)内从事开采砂石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1、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实施对于加强湖泊保护、改善水质、防止污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规定了湖泊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水质保护、生态修复等内容。 湖泊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是条例的核心,通过设立保护区限制人类活动对湖泊的干扰,保护生态环境。

2、《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从多个方面对湖泊保护进行了规定,包括湖泊保护的基本原则、湖泊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湖泊水质保护、湖泊生态修复等。其中,湖泊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是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设立保护区,限制人类活动对湖泊的干扰,保护湖泊的生态环境。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泊保护,防止湖泊面积减少和水质污染,保障湖泊功能,保护和改善湖泊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十七条: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主要围绕水污染防治进行规定,旨在通过综合措施,实现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提升。本章通过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推动清洁生产,布局工业和城乡建设,确保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汉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水环境保护意识,养成节约用水、保护水环境的绿色环保生产生活方式。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